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多地警方开出首张反诈罚单 中国全链条纵深打击电诈******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题:多地警方开出首张反诈罚单 中国全链条纵深打击电诈
中新社记者 郭超凯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以来,近期上海、沈阳、韶关等中国多地警方纷纷开出首张反诈行政罚单,对电诈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震慑,全链条纵深打击电诈。
多地开出首张反诈行政罚单
加大惩治力度,填补以往打击治理电诈工作中行政处罚措施的缺位,正是反电诈法的亮点之一。
去年12月1日,反电诈法正式实施当天,广东韶关公安便对为电诈分子架设通信设备的嫌疑人黄某,开出新法施行后广东省首张反诈行政罚单,对黄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人民币,下同)、罚款1.2万元的处理。截至12月17日,广东警方共适用新法行政处罚633人。
连日来,多地警方纷纷开出当地首张反诈行政罚单:上海警方对3名为电诈团伙搭建涉诈话务窝点的“90后”开出首份罚单;山东潍坊警方对一起非法出借电话卡案件开出1万元罚单;辽宁沈阳警方处罚为电诈团伙提供微信账号的刘某,打响了当地反诈行政处罚“第一枪”……
记者梳理发现,各地警方开出的行政罚单,主要针对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但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制造、买卖、使用GOIP、猫池等软件设备或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互联网账号等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的,以及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和假冒身份开卡开户等违法行为。
山东潍坊青州市公安局反电信网络诈骗大队中队长庞伟告诉中新社记者,警方的行政罚单不仅针对为电诈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也会针对那些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诈活动的违法人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袁彬表示,电信网络诈骗是财产性违法犯罪,震慑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必然要提高其违法成本、降低其犯罪收益。开具行政罚单、提高罚款的倍比,有助于更好地处罚违法犯罪,并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扼杀他们从事电诈的念头。
填补“漏洞”,全链条打击电诈
2022年前11个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1万起,同比上升5.7%,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同比上升64.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案发较多、上升较快、民众反映较强烈的犯罪类型,呈现出“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的特点。
多年来,电诈产业已衍生出一条完整的黑灰产业链,从上游为电诈团伙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等,到中游实施诈骗,再到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涉及电信、金融、互联网等多个行业。
反电诈法施行前,公安机关在打击电诈过程中存在法律衔接不足的问题,若违法犯罪行为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公安机关往往只能将涉案人员教育后释放。比如,被电诈分子雇佣来“洗钱”的“卡农”,以往只要涉案金额不高,“卡农”就很难被惩处;反电诈法实施后,这个“漏洞”终于被堵上。
庞伟指出,反电诈法在打击惩治电诈犯罪及关联犯罪的刑事责任方面,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依照该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在外界看来,反电诈法的出台,让各部门的反诈工作有法可依,更在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惩戒措施方面,对电诈犯罪分子进行“量身定制”的惩处。
事实上,除了对境内电诈重拳出击以外,这部“小切口”的法律也为打击跨境电诈提供法律支撑。
随着打击力度持续加大,电诈犯罪在国内生存空间被大大挤压,不少电诈犯罪团伙已经转移到境外。这一变化进一步加大了警方打击的难度和成本。
对此,反电诈法专门作出规定: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这为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打击治理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在庞伟看来,反电诈法将公安机关在反诈工作中形成的一些制度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夯实了各方责任,让警方打击治理和防范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为全链条纵深打击电诈以及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方面提供根本的法律保证,起到良好的惩治效果。(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